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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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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为首批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2000年10月在青岛市职工大学的基础上成立;2002年4月与青岛教育学院合并,组建成新的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原青岛市职工大学成立于1977年,原青岛教育学院成立于1951年。

学院立足半岛、面向山东、辐射全国,秉持“修能、致用”院训,实施“品牌办学”战略,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以“国内一流、国际知名”为目标,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努力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应用技术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青岛职业技术学院,简称青岛职院;英文名称为Qingdao Technical College,缩写为QTC。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为青岛市黄岛区钱塘江路369号。设有三个校区,地址分别为:青岛市黄岛区钱塘江路369号、青岛市市南区金坛路17号、青岛市市北区郭口路2号。

第四条 学院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院由青岛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山东省与青岛市共管,以青岛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调整办学规模。

第六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学院依法开展全日制高职学历教育,兼顾成人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学历教育及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根据不同招生渠道依法确定修业年限。

第八条 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经教代会讨论、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学院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十条 学院确立“技高品端”人才培养目标,在“实境耦合”人才培养模式基础上探索“学教做合一”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第十一条 学院主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完善青岛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以抓教学、抓管理、抓实训、促进科研工作、促进校园文化建设为主线,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体制机制。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依法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办学定位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设置和调整专业,形成与区域产业分布形态相一致的专业布局。

第十四条 学院与行业、企业对接,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和质量标准。引入第三方评价,建立校政企行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

第十五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六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开展境内外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学生与学员

第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受教育者。

第十八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实习实训、技能大赛、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体娱乐活动;

(三)公平获得赴境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经劳动、人事等相关部门认可的技术等级或职业资格考核机构考核,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

(六)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减免学费;

(七)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助学贷款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文体、生活设施;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与创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院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员是指在学院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五条 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组成。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按照上级部门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爱护学生;

(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传播和发展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关注教职员工的发展,为教职员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对教职员工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建立各类奖惩制度,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院顾问、兼职教授、外聘专家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

第一节总体架构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通过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等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实施以全面预算管理为核心的二级管理体制。

第三十三条 学院日常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党委书记、院长在学院重大问题上,要经常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形成共识。副职领导要自觉维护党委集体领导和院长行政领导权威,尊重和支持党委书记、院长的工作。

第二节学院党委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体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党委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缺席由其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

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到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青岛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院设立监察机构发挥效能监察、廉政监察职能,负责对学院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设立审计机构发挥审计监督职能,负责对学院各项经济活动进行查证、鉴证和评价。

第三节院长

第三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要点;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行政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聘任行政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与技术研究、社会服务及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及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捐赠;

(九)实行院务公开,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故缺席由其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院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

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召开。院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节学术管理

第四十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以及学术纠纷裁定处理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不同专业的教授(副教授)及其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经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公开遴选等方式产生,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实行轮值制。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在二级院(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节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九)如实、及时向学院反映教职工的正当要求。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席团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四十六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应每年召开1次,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委研究或教代会主席团研究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专门会议或教代会。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的工作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在有条件的二级部门成立二级教代会,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院教代会的指导。

第四十八条 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组织,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照自身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依法保障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代会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代会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

第五十条 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并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

第六节内部组织机构

第五十一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设置、变更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

第五十二条 二级部门在学院统一领导和规章制度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科学与技术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院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其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其运行。

第五十三条 各党总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对学院的建设、改革和发展起保障和监督作用。

第五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是二级学院(部)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学院授权,对二级学院(部)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第五十五条 二级学院设立产教学研理事会,推动专业、产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实现企业与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实习实训、科研工作的密切结合。

第五十六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六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五十七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在学院年度预算额度范围内,合理、合法、规范、节约地使用办学经费。

非独立核算部门的创收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上交学院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第五十九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二级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制度,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十条 财务工作接受学院审计部门、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一条 学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二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院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校园文化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智慧校园、平安校园、和谐校园、魅力校园。

第七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四条 学院依法设立校友会,并在各地区设立校友分会。学院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汇聚校友资源,形成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校友包括曾在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及其前身学习过的学生(学员)、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曾被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及其前身聘任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等。

第六十五条 学院深度开展校政企社合作,逐步建立学院、行业、企业、社区等共同参与的集生产、教学和研发等功能于一体的复合型职业教育集团,完善治理结构,推进现代职业教育发展。

第六十六条理事会是学院根据面向社会自主办学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院实现决策民主、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

理事会由学院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代表,学院代表,社会合作方代表和支持学院发展的个人代表组成。

第六十七条 学院依法设立助学基金会。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学院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六十八条 学院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开放教育资源,积极开展对口支援、社区建设和志愿服务。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六十九条 学院精神为“卓越、唯是、协同、学习”。

第七十条 学院标识为长方形图案,采用仿古代欧洲羊皮卷的形式,以院名为主,辅以英文名称、网址和建院年份。

第七十一条 学院院旗以院名与标识为主图案,底色为红色。

第七十二条 学院校庆日为公历10月17日。

第七十三条 学院网址为www.qtc.edu.cn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讨论,由学院党委会审定,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同意、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院长建议,或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1/5以上代表联合提议,修改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相同。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未尽事宜,参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精神办理。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依据本章程进行修订。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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